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設備未操作期間,是否應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記錄生產操作相關參數備查疑義案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設備未操作期間,是否應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 可證核定內容記錄生產操作相關參數備查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設備未操作期間,是否應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記錄生產操作相關參數備查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另依同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3 款第 7 目及第 8 目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應包括: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紀錄規定,以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採樣設施之檢查、保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二、本案所詢貴轄○○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廠為非連續式製程,其操作紀錄表單之紀錄方式疑義一節,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固定污染源製程生產之特性,依其應記錄項目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記錄頻率,公私場所應依據地方主管機關所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核定之記錄項目及頻率,定時登載。倘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其許可證核定應記錄時段,未有生產作業行為,仍應定時記錄。另公私場所倘因假日或休假而無人員上班未有製程操作之生產行為,則當日毋需記錄。
三、本案請貴局依○○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廠之實際狀況判定後,逕復該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