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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所轄○○局辦理相關災害搶修工程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是否得免計逾期申報加計滯納金及利息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貴局函詢所轄○○局辦理相關災害搶修工程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是否得免計逾期申報加計滯納金及利息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所轄○○局辦理相關災害搶修工程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是否得免計逾期申報加計滯納金及利息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之費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經核定費額後,依同辦法第 6 條規定之期限繳納至指定金融機構。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規定,加徵滯納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者,處罰鍰並限期繳納,其應繳納費用及滯納金,應加計利息。另查同辦法第 5條第 2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需緊急處置之採購相關規定辦理之營建工程,營建業主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指定期限內完成申報繳費作業。本條項主要在規範緊急搶修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須緊急辦理之營建工程,得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於指定期限內,完成申報及繳費作業。

二、本案貴轄○○局第○○處○○段辦理「○○段池端監工站轄線 102年度省道預約經常性構造物災害搶修工程」訂有開口合約,依前述規定,倘其係屬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辦理之營建工程,得於契約書所載開工日前報經貴局同意後,於指定期限內完成申報繳費作業,倘未依貴局指定期限內辦理繳費者,應依前述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以符合規定。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局函詢所轄○○局辦理相關災害搶修工程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是否得免計逾期申報加計滯納金及利息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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