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申請堆置場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駁回其申請之要件疑義案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申請堆置場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駁回其申請之要 件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申請堆置場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駁回其申請之要件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公私場所接到試車通知者,應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又同條第3 項規定,審核機關應於完成檢測報告書審查前進行現場勘查;申請文件、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或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駁回其申請。
上述規定係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試車檢測審核程序。
二、本案貴轄砂石行申請堆置場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案件,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符合規定將通知試車,則應應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
另前揭條文業已明定受理後駁回其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要件,為屆期未補正申請資料、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或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本案該砂石行另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情事,應不得作為駁回其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理由。試車計畫完成試車。另前揭條文業已明定受理後駁回其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要件,為屆期未補正申請資料、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或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本案該砂石行另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情事,應不得作為駁回其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理由。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