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陳情所屬廢削切油處理回收製程是否屬油水分離及熱處理疑義,請對於該公司陳情事項,本權責釐清適法疑義後依法辦理
要旨
有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陳情所屬廢削切油處理回收製程是否屬油水分離 及熱處理疑義,請對於該公司陳情事項,本權責釐清適法疑義後依法辦理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陳情所屬廢削切油處理回收製程是否屬油水分離及熱處理疑義,請對於該公司陳情事項,本權責釐清適法疑義後依法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主要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臭味等進行管制。
二、本案陳情函所稱固液分離非屬油水分離作業一節,依據本署 102 年11 月 13 日環署督字第 1020098523 號函(副本諒達)及貴局 103年 1 月 16 日府環空字第 1033602142 號函內容,業已說明該公司之製程包括三相離心系統(油、水及固體三相混合物)。另有關陳情函所提以 40~50℃ 溫水使物料持溫,增加流動性之程序,應非屬「熱處理」一節,相關認定方式,本署業於 103 年 2 月 24 日以環署廢字第 1030015816 號函認定非熱處理範疇(影本如附)。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廢棄物處理製程,倘係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則應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四、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所提陳情意見,屬貴局法定職掌辦理事項,請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依法辦理,並副知本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