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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有關位於工業區內未分段、分區發包之區域開發工程,其完工日期之認定方式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位於工業區內未分段、分區發包之區域開發工程,其完工日 期之認定方式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位於工業區內未分段、分區發包之區域開發工程,其完工日期之認定方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申報及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同收費辦法第 7 條規定,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

二、另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公告事項五規定,營建業主於停工前事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經認定無污染情形者,其停工期間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得予扣除。該規定主要在規範營建工程因故停工,營建業主應於事前報備,由環保機關查核及確認其確實停工,並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確保不發生粒狀污染物之污染情形者,停工期間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得予以扣除,以符合污染者付費,無污染免徵之原則。

三、本案位於工業區內未分段、分區發包之區域開發工程,其完工日期應以實際完成所有施工項目之日期認定,並以完工證明等相關文件資料做為認定依據,而非以公共設施完工、交地前之現地查驗或廠商繳納購地價款等日期認定。倘於施工過程有部分工程停工或完工,而欲免繳納該停工期間或部分已完工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則應依前揭規定,事先向貴局報備,並經貴局認定無污染情形,始得扣除該期間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認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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