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及第4條執行方式乙案,釋示
要旨
有關函詢「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及第 4 條 執行方式乙案,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及第 4 條執行方式乙案,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為有效管制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且惡性重大及無改善意願之案件,同時在執行程序上兼顧考量定義明確性及符合比例原則,本署爰依據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5 條第 2 項之授權及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有關按日連續處罰規定,訂定旨揭執行準則,合先述明。
二、案內所訂之按日連續處罰內容,其適用之門檻係規範於本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中,明定為須經稽查時超過管制標準 5 分貝,且改善期限屆滿後仍逾管制標準 3 分貝且業者未有任何改善噪音之具體作為者(未採取具體吸(隔)音或防振、隔振等改善措施,或可變更設置地點而未調整其位置)。符合前述要件下,即採按日連續處罰,其他情形則以按次處罰為之。
三、爰此,按日連續處罰係屬較嚴格之行政裁罰,對於民眾之權益影響相對較重,故需有更為嚴謹之查核程序,以確認被陳情者(噪音產生源)確實未進行任何改善行為,即可以其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課予之限期改善義務,對於被陳情者處以按日連罰,以維護民眾環境安寧。
四、查旨揭執行準則第 3 條中所述「…須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所決定改善措施之規劃…」乙節,其主要目的係要求被陳情者提出改善措施,以利環保機關進行後續現場複查時查驗其有無改善噪音之具體作為,故並無涉及實質輔導事項,與本法第 22 條之立法意旨並不相違。另若所提改善措施不符合要求且限期改善到期,則仍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範,進行後續複查程序。
五、此外,旨揭執行準則第 4 條所述之改善完成認定查驗程序,係就本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所定適用之門檻進行說明。爰此,相關認定工作應由環保機關進行確認,俾利作為後續按次或按日裁罰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