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規定案件之告發累計次數疑義案
要旨
貴局函詢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案件之告發累計次數疑義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案件之告發累計次數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另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相關規定,對於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及營建工程之噪音管制,係測量該場所或工程之整體音量,於修正背景音量後,據以判定是否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故於前述場所、工程之管理範圍內,於同一管制時段中,不同噪音源所發出之噪音,或經民眾陳情於不同地點進行之稽查測量,基於整體音量管制原則,應視為同一陳情案件。至於同一場所、工程於不同管制時段進行之稽查測量,因適用不同之噪音管制標準,則應視為不同案件辦理。
二、另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規定,違反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本法並未訂定累計告發次數相關規定。
三、對於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之案件,於限期改善期間,與原稽查同一時段之音量超出據以通知改善之測定數值者,目前尚未規定相關罰則,惟限期改善期間其他時段製造噪音之稽查測量,依據本署 92 年 4 月 21 日環署空字第 0920026609 號函釋,應另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