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請釋示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公告夜間禁止營建工程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違反者依規定處分案,並未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
要旨
貴局函請釋示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公告夜間禁止營建工程使 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違反者依規定處分案,並未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之疑慮,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請釋示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公告夜間禁止營建工程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違反者依規定處分案,並未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貴局於 100 年 1 月 28 日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公告貴轄各類噪音管制區內,自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禁止營建工程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但屬緊急危難救助行為、有危及公共安全及影響民眾生活之搶修、搶救工程,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夜間施工之連續性必要工程不在此限。
二、貴局來函所附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施工通報單及報核單,因考量施工安全及交通衝擊等因素,該 2交通機關要求或核准施工廠商於貴局公告禁止之夜間時段進行施工,其營建工程施工項目若未符合公告禁止之排除項目規定,則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應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規定處分。故前開2 交通機關對於施工廠商之要求或核准事項,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至於雙方因未符合法令規定所涉及之信賴保護原則疑慮或爭議部分,則應由雙方依契約或相關法令處理。
三、對於交通建設之營建工程施工,建議貴局基於公益考量,及夜間施工之必要性,酌修公告禁止之排除項目,並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應辦理之噪音防制措施審查機制,及核准文件應記載之防音措施,以降低噪音擾寧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