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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噪音管制法」第8條之告發原則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噪音管制法」第 8 條之告發原則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噪音管制法」第 8 條之告發原則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公告管制之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應具備公告行為且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要件,始認定違反本條文規定。

二、至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情形之認定,可參採民眾報案或檢舉等具體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事證,請貴局本權責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噪音管制法」第8條之告發原則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發布,要旨:有關「噪音管制法」第 8 條之告發原則案,釋如說明,請查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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