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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事業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中廢水處理(專任)實務經驗證明文件,應由事業廢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申請人取得實務經驗之事業開具,其中應說明(專任)廢水處理實務經驗之具體事實及起迄年月,並加蓋事業戳章及負責人印章,如經查明有偽造情事者,除不授予資格證書或撤銷資格證書,並得依法究辦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78 年 07 月 0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有關「事業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中廢水處理 (專任) 實務經驗證明文件,應由事業廢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申請人取得實務經驗之事業開具,其中應說明 (專任) 廢水處理實務經驗之具體事實及起訖年月,並如蓋事業戳章及負責人印章,如經查明有偽造情事者,除不授予資格證書或撤銷資格證書,並得依法究辦。

二 未經合法登記之事業所出具之証明文件應不予採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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