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雨水屬自然水之一部分應無庸置疑,惟依水污染防治之精神,直接落於事業廢水儲存於水池、處理設施內之雨水,應排除於本署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七九環署水字第一三一九九號函送會議紀錄所稱「自然水」之範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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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雨水屬自然水之一部分應無庸置疑,惟依水污染防治之精神,直接落於事業廢水儲存水池、處理設施內之雨水,應排除於本署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七九環署水字第一三一九九號函送會議紀錄所稱「自然水」之範圍外。
二 貯存事業廢水之水池是否認定為處理設施之一部分,與是否飼養魚類無關,若該池水有排放情形,即應以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新法為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三 事業廢水排放於水池前已有非事業廢水以非人為方式匯流 (不含滲流) 混入,得於匯流前以放流水標準管制。
四 事業廢水排入易滲透之土池後再經由水池溢流入附近地面水體,應分別符合 (舊)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及第九條之規定 (新法為第七條、第十八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