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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係於破產宣告後繼續營業,因未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遭貴局處分,應以破產管理人為受處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為破產法第九十六條所稱之財團債務,依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應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1 年 12 月 1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係於破產宣告後繼續營業,因未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遭貴局處分,應以破產管理人為受處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為破產法第九十六條所稱之財團債務,依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應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二 本案○○大飯店因○○機構宣告破產,移交由破產管理人管理,違反主體應以破產管理人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受處分人,並括弧註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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