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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該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規定,依同法第三十八條處罰鍰者,處分對象應為申報之管理人。又該系統經下水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為下水道機構者,已賦有下水道法之管理權責,即該下水道機構即為水污染防治法之管理人,因此,處分對象為下水道機構。但若該系統未申報管理人,且未被指定為下水道機構,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其處分對象應為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3 年 11 月 2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該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規定,依同法第三十八條處罰鍰者,處分對象應為申報之管理人。又該系統經下水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為下水道機構者,已賦有下水道法之管理權責,即該下水道機構即為水污染防治法之管理人,因此,處分對象為下水道機構。但若該系統未申報管理人,且未被指定為下水道機構,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其處分對象應為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人。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該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規定,依同法第三十八條處罰鍰者,處分對象應為申報之管理人。又該系統經下水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為下水道機構者,已賦有下水道法之管理權責,即該下水道機構即為水污染防治法之管理人,因此,處分對象為下水道機構。但若該系統未申報管理人,且未被指定為下水道機構,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其處分對象應為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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