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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事業未經許可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經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仍可按次處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4 年 05 月 0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事業未經許可排放廢 (污) 水於地面水體者,經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仍可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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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事業未經許可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經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仍可按次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