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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祇要有廢(污)水產生,無論自行處理或委託處理,均需妥善管理其廢(污)水之產生、處理、回收、排放等事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7 年 10 月 0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祇要有廢(污)水產生,無論自行處理或委託處理,均需妥善管理其廢(污)水之產生、處理、回收、排放等事宜。又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已明定廢(污)水專責人員應執行業務,除管理、維護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外,尚需執行其他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之業務。因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縱使其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當其廢(污)水產生量達到一定水準或條件時,仍有其必要設置專責人員加以管理,使放流水能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另本法所稱「廢(污)水產生量」係指實際廢(污)水產生量之最大值,至於最大值之認定,應本於權責查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祇要有廢(污)水產生,無論自行處理或委託處理,均需妥善管理其廢(污)水之產生、處理、回收、排放等事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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