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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自無許可之放流口,查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有關累計型流量計、放流口告示牌之規定,係規範「許可之放流口」應設置之,事業無許可之放流口,自無法規範其設置,故不宜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併罰。另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有關專用獨立電表、操作紀錄等規定係為規範廢水處理設施之功能與紀錄事項,經查獲違反行為者,不論其是否已依第十四條申請排放許可證,均可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處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8 年 04 月 0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無排放許可證,自無許可之放流口,查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有關累計型流量計、放流口告示牌之規定,係規範「許可之放流口」應設置之,事業無許可之放流口,自無法規範其設置,故不宜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併罰。另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有關專用獨立電表、操作紀錄等規定係為規範廢水處理設施之功能與紀錄事項,經查獲違反行為者,不論其是否已依第十四條申請排放許可證,均可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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