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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原取得暫時排放許可文件,於該排放許可有效期限內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相關資料申請正式排放許可證,因未於補正期限內檢附搭排同意證明,且原取得暫時排放許可文件有效期限已過,致該申請案駁回後復重新提送原相關資料申請,其原有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暫時排放許可文件失效者,依法仍應以重新辦理為原則,惟考量事業如已積極辦理他機關之搭排同意證明並可資證明者,其申請案駁回後復重新提送原相關資料申請時,如未涉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污泥處理措施實質功能性審查者,基於簡政便民,其重新申請審查可依展延規定程序辦理之,得適用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四、五條規定免再繳納審查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0 年 08 月 0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原取得暫時排放許可文件,於該排放許可有效期限內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相關資料申請正式排放許可證,因未於補正期限內檢附搭排同意證明,且原取得暫時排放許可文件有效期限已過,致該申請案駁回後復重新提送原相關資料申請,其原有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暫時排放許可文件失效者,依法仍應以重新辦理為原則,惟考量事業如已積極辦理他機關之搭排同意證明並可資證明者,其申請案駁回後復重新提送原相關資料申請時,如未涉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污泥處理措施實質功能性審查者,基於簡政便民,其重新申請審查可依展延規定程序辦理之,得適用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四、五條規定免再繳納審查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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