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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不同法條,行政罰鍰依「一事不二罰」行政原則及違反條文加以裁處。惟各該罰則法條除處以行政罰鍰外,基於違反事實不同,各法條課以違反者不同之改善義務及後續監督處分,並不符合「一事不二罰」之行政原則,仍應遵循各該法條之規定處行政罰鍰外之處分及改善義務。
要旨
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及處分書開立事 宜,請 查照辦理。
內文
主 旨: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及處分書開立事宜,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台南縣環境保護局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九○府環水字第一○三八五四號函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九○雲環二字第九○一五八六二號函辦理。
二 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不同法條,行政罰鍰依「一事不二罰」行政原則及違反條文加以裁處。惟各該罰則法條除處以行政罰鍰外,基於違反事實不同,各法條課以違反者不同之改善義務及後續監督處分,並不符合「一事不二罰」之行政原則,仍應遵循各該法條之規定處行政罰鍰外之處分及改善義務。
三 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不同法條規定,依行政罰法草案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其處分書開立格式如下:
「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條、第○條及第○條之規定,從重依同法第○條規定處新台幣○元罰鍰,並依同法第○條規定限期於○年○月○日改善 (或檢具) ○○ (行為或資料文件) 及依同法第○條規定於○年○月○日限期改善 (或檢具) ○○○「 (行為或資料文件) 」。
四 實務上執行處分之原則如下:
(一) 對於業已依違反不同法條分別處分之案件,於本署解釋函下達日 (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環署水字第○○三六○三○號函令) 之前,已不能再以通常救濟程序 (訴願及行政訴訟) 加以變更或撤銷,已具形式確定力之案件,仍維持原處分。
(二) 對於已依違反不同法條分別處分之案件,於本署解釋函下達日 (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環署水字第○○三六○三○號函令) (含)之後,尚未具形式確定力之案件,原處分機關應本諸權責主動撤銷。
(三) 對於已於本署解釋函 (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環署水字第○○三六○三○號函令 ) 下達前已查獲違反行為而尚未依法開立處分書者,依上述說明三之處分書格式開立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