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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排放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報驗之水質檢驗項目,應以限期改善通知書所記載內容為準,如未記載應儘速補行通知以避免爭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1 年 07 月 0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排放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報驗之水質檢驗項目,應以限期改善通知書所記載內容為準,如未記載應儘速補行通知以避免爭議。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事業排放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報驗之水質檢驗項目,應以限期改善通知書所記載內容為準,如未記載應儘速補行通知以避免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