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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第1次因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依法應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但在開立處分書之際,再次稽查發現繞流排放且情節重大,依法命停工,因停工之復工條件已包含繞流排放之改善,因此限期改善已無實益。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4 年 02 月 0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第 1 次因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依法應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但在開立處分書之際,再次稽查發現繞流排放且情節重大,依法命停工,因停工之復工條件已包含繞流排放之改善,因此限期改善已無實益。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事業第1次因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依法應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但在開立處分書之際,再次稽查發現繞流排放且情節重大,依法命停工,因停工之復工條件已包含繞流排放之改善,因此限期改善已無實益。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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