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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爾來環保單位執行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之處分案,某縣市政府於限期改善期限屆滿前始送達處分書,造成事業改善期限不足而撤銷處分,摘錄審議理由略以「倘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為客觀上不可能完成改善,則以該裁量(指定期限)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適法」,因此主管機關應核給合理改善期限,並注意處分書送達之日期

會議日期 94 年 02 月 2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爾來環保單位執行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之處分案,某縣市政府於限期改善期限屆滿前始送達處分書,造成事業改善期限不足而撤銷處分,摘錄審議理由略以「倘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為客觀上不可能完成改善,則以該裁量(指定期限)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適法」,因此主管機關應核給合理改善期限,並注意處分書送達之日期。

二、復依高等行政法院針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執行按日連罰訴願案件判決理由摘要如下「按日連罰性質上屬行政執行罰,其目的乃在督促義務人『將來』義務之履行,而非對『過去』行為之處罰」。故義務人已確實完成改善,未再發生其原違反法令情事後,主管機關即已失去督促將來改善的意義。其再為處罰已無法令之「授權主管機關處執行罰以督促義務人之履行義務」之情事存在,即不得再就改善前義務人之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因此,各主管機關應逐日開具處分書,並應於義務人限期改善完成前送達處分書,不得於限期改善完成後,始一次函送所有按日連罰處分書給義務人,請各主管機關確實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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