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按日連續處罰為事業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主管機關為達督促義務人實踐改善義務時依法之作為。本署 94 年 2 月 23 日環署水字第 0940014224 號函為強調主管機關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之送達程序,不得於義務人改善完成後,始一次函送所有按日連罰處分書給義務人,並非按日連罰時,需另為通知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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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按日連續處罰為事業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主管機關為達督促義務人實踐改善義務時依法之作為。本署 94 年 2 月 23 日環署水字第 0940014224 號函為強調主管機關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之送達程序,不得於義務人改善完成後,始一次函送所有按日連罰處分書給義務人,並非按日連罰時,需另為通知限期改善。
二、本署 94 年 2 月 23 日環署水字第 0940014224 號函說明二略以:
…並應於義務人『限期改善』完成前,…,不得於『限期改善』完成後,…此二處『限期改善』之文字均請修正為『改善』,刪除『限期』二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