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利法第63條之3第2項排注廢污水於圳路,有關環保主管機關執行權責
內文
全文內容:有關「水利法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排注廢污水申請程序及主管機關核准權責」解釋令,其中:「排注廢污水於圳路,應向擬排注廢污水之圳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申請核准」乙節,係指依水利法申請核准,其核准權責在於水利法主管(執行)機關,而非環保主管(執行)機關。環保機關仍應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執行廢(污)水排放許可之審核。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文內容:有關「水利法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排注廢污水申請程序及主管機關核准權責」解釋令,其中:「排注廢污水於圳路,應向擬排注廢污水之圳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申請核准」乙節,係指依水利法申請核准,其核准權責在於水利法主管(執行)機關,而非環保主管(執行)機關。環保機關仍應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執行廢(污)水排放許可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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