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6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利法第63條之3第2項排注廢污水於圳路,有關環保主管機關執行權責

會議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有關「水利法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排注廢污水申請程序及主管機關核准權責」解釋令,其中:「排注廢污水於圳路,應向擬排注廢污水之圳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申請核准」乙節,係指依水利法申請核准,其核准權責在於水利法主管(執行)機關,而非環保主管(執行)機關。環保機關仍應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執行廢(污)水排放許可之審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水利法第63條之3第2項排注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