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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利法第63條之3第2項排注廢污水於圳路,有關環保主管機關執行權責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有關「水利法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排注廢污水申請程序及主管機關核准權責」解釋令,其中:「排注廢污水於圳路,應向擬排注廢污水之圳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申請核准」乙節,係指依水利法申請核准,其核准權責在於水利法主管(執行)機關,而非環保主管(執行)機關。環保機關仍應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執行廢(污)水排放許可之審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水利法第63條之3第2項排注廢污水於圳路,有關環保主管機關執行權責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