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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疑義釋示

會議日期 94 年 11 月 1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某公司表示原油…洩漏 300 公秉,污染面積 17000 平方公尺,其污染事實業經該承認在案。

二、本案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即是否因疏漏致污染水體?是否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是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倘違反上開任一條件,即構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規定。

三、準此,本案倘有原油由雨水排放管線洩漏 300 公秉,污染面積 17000 平方公尺之事實,即可認其有污染之行為,該公司即應依上開規定,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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