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執行水染防治稽查時,應於稽查紀錄單上加註有無租賃情形之記敘,俾作為違法處分時主體認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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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執行水染防治稽查時,應於稽查紀錄單上加註有無租賃情形之記敘,俾作為違法處分時主體認定之依據。
事業因發生租賃契約之關係,其違反水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時,處分對象請依本署 93 年 10 月 5 日環署水字第 0930064518 號函辦理。於現行稽查紀錄單尚未修正前,稽查發現有租賃情形時,宜記錄出租人、承租人及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契約文件及有效日期等事項,俾確實掌握事業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