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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執行水染防治稽查時,應於稽查紀錄單上加註有無租賃情形之記敘,俾作為違法處分時主體認定之依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執行水染防治稽查時,應於稽查紀錄單上加註有無租賃情形之記敘,俾作為違法處分時主體認定之依據。

事業因發生租賃契約之關係,其違反水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時,處分對象請依本署 93 年 10 月 5 日環署水字第 0930064518 號函辦理。於現行稽查紀錄單尚未修正前,稽查發現有租賃情形時,宜記錄出租人、承租人及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契約文件及有效日期等事項,俾確實掌握事業主體。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執行水染防治稽查時,應於稽查紀錄單上加註有無租賃情形之記敘,俾作為違法處分時主體認定之依據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