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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壤處理標準第九條第三項及其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1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土壤處理標準第九條第三項及其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疑義。

一、現行「土壤處理標準」第五條規定「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採施灌花木、抑制揚塵:(一)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核同意其廢(污)水得採土壤處理方式以施灌花木、抑制揚塵者。(二)公共下水道。

(三)社區下水道及處理學校生活污水之專用下水道。(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而按來函所陳○公司之事業類別係屬遊樂區,擬將處理後之生活污水以人工方式於『園內』進行澆灌及抑制揚塵作業乙節,其是否屬前述可採取施灌花木、抑制揚塵之適用業別,宜先予查明。

二、如經查明該公司符合前述可採取施灌花木、抑制揚塵之業別時,宜請該公司提供採行施灌花木、抑制揚塵相關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亦即土壤處理標準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內容,以利研判其處理地點是否屬固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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