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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壤處理標準第九條第三項及其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5 年 04 月 1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土壤處理標準第九條第三項及其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疑義。

一、現行「土壤處理標準」第五條規定「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採施灌花木、抑制揚塵:(一)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核同意其廢(污)水得採土壤處理方式以施灌花木、抑制揚塵者。(二)公共下水道。

(三)社區下水道及處理學校生活污水之專用下水道。(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而按來函所陳○公司之事業類別係屬遊樂區,擬將處理後之生活污水以人工方式於『園內』進行澆灌及抑制揚塵作業乙節,其是否屬前述可採取施灌花木、抑制揚塵之適用業別,宜先予查明。

二、如經查明該公司符合前述可採取施灌花木、抑制揚塵之業別時,宜請該公司提供採行施灌花木、抑制揚塵相關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亦即土壤處理標準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內容,以利研判其處理地點是否屬固定地點。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壤處理標準第九條第三項及其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