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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之搭排同意文件有效期限與排放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之配套原則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之搭排同意文件有效期限與排放許可證(文 件)有效期限之配套原則。

內文

主 旨:有關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之搭排同意文件有效期限與排放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之配套原則。

說 明:一、爾來民眾陳情搭排同意文件與排放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不一,以致事業需經常辦理展延申請,或因未能即時提出適當效期之搭排同意文件,以致影響排放許可證(文件)展延申請,造成執行困擾。爰規範本配套原則。

二、事業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時,其檢附之搭排同意文件與排放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不一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得先核給有效期限最長五年之排放許可證(文件)。同時應於通知文書及登記事項之其他記載之事項欄中,將搭排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納入登記事項,並註明「未依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及未於排放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檢附農田水利機構核准之灌溉渠道搭排同意文件,完成變更者,該排放許可證(文件)於原檢附灌溉渠道之搭排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屆滿日起失其效力,且不得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

三、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核發機關應於原搭排同意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前,通知事業應於該同意書有效期限屆滿前,檢附農田水利機構核准之灌溉渠道搭排同意文件,完成變更,始得繼續排放廢(污)水於經核准之地面水體。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之搭排同意文件有效期限與排放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之配套原則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