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會建議旨揭事項是否可擇一使用書面申報或網路申報,惟依本署於本(95)年7月4日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事業申報第一項之監測紀錄,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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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有關貴公會建議旨揭事項是否可擇一使用書面申報或網路申報,惟依本署於本(95)年 7 月 4 日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申報第一項之監測紀錄,自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起,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上述實施日期及方式屬法令明文規範,無法變更,因此自明(96)年 1 月 1日起,加油站業者僅能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總量平衡監測紀錄」及「定期監測紀錄」,請 貴公會輔導所轄之加油站業者,儘速於本(95)年 12 月底前向所轄之環保局申請網路申報帳號及密碼,並於明(96)年 1月 1 日至 31 日申報前一季(95 年 10 月、11 月及 12 月)監測資料,以免違反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而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