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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簡稱本辦法)第19條有關代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違規之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5 年 11 月 2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簡稱本辦法)第 19 條有關代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違規之處理原則。

一、本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所稱「最近一年」,係自本辦法生效日後始開始計算;生效日前之違規事件,不納入計算。是以,本辦法生效日前,環保單位查獲代操作者違規情事,不論是否已簽約,均不受本辦法第 19 條限制。

二、本辦法生效日後,環保單位查獲代操作者違規情事:

(一)除應依法處分事業外,並限期 3 個月改善。期限屆滿前事業須另覓合格代操作者,期滿不得委託原代操作者。

(二)其他事業(第三者)與代操作者已簽約委託代操作者,得繼續執行至該合約結束日,此合約有效期間不受本辦法第 19 條限制;尚未完成簽約者,應依本辦法第 19 條規定,不得委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簡稱本辦法)第19條有關代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違規之處理原則。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