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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有關「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7條所稱之「轉換用途」,係指「地下儲槽」所貯存之物質,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所公告指定之物質「汽油」與「柴油」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1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有關「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7 條所稱之「轉換用途」,係指「地下儲槽」所貯存之物質,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第 1 項所公告指定之物質「汽油」與「柴油」。當「地下儲槽」轉換不做為貯存汽油、柴油之用途時,自應依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於轉換用途前,將儲槽內物質及污泥清除,並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並於轉換用途後 30 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結果。

二、綜上,如該加油站僅是變更地下儲槽之儲油種類,但其所貯存之物質仍為「水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第 1 項所公告指定之物質「汽油」或「柴油」時,當非屬管理辦法第 17 條「轉換用途」之定義範圍,自不須依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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