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有關貴公會建議旨揭事項是否可擇書面申報或網路申報其中之一為之,本署95年11月23日環署土字第0950092247號函業函復台南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另95年12月5日環署土字第0950095006號函函復台北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同時副知各加油站公會(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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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有關貴公會建議旨揭事項是否可擇書面申報或網路申報其中之一為之,本署 95 年 11 月 23 日環署土字第 0950092247 號函業函復台南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另 95 年 12 月 5 日環署土字第 0950095006 號函函復台北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同時副知各加油站公會(諒達)。
依本署 95 年 7 月 4 日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申報第一項之監測紀錄,自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起,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上述實施日期及方式係屬法令明文規定,無法變更。因此自今(96)年 1 月 1 日起,加油站業者僅能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總量平衡監測紀錄」及「定期監測紀錄」,仍請貴公會輔導所轄之加油站業者,儘速申請帳號及密碼於今(96)年 1 月 1 日至 31日申報前一季(95 年 10 月、11 月及 12 月)監測資料,以免違反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而受罰。
二、如有部分業者因位處偏遠無法申請寬頻網路設備者(專線或 ADSL ),建議除可採以電話撥接方式連線上網進行申報外,另可就近於有提供上網服務之商店、機構進行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