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事業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及57條處理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及 57 條處理。

一、主管機關執行管理辦法第 56 條及 57 條疑義,說明如下:

(一)事業有繞流等重大違規情形,其應依管理辦法第 57 條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之規定,環保機關主管機關應於送達限期改善通知書之同時,一併告知違規業者。若未能於該時段予以通知,應速另函文通知依法設置。

(二)針對事業依法設置監測及計測等設施期限,及未於期限內完成設置之處理方式,請參酌本署 95 年 12 月 29 日環署水字第 0950104516 號函及 96 年 1 月 10 日環署水字第 0950104330 號函辦理。

二、事業因違法繞流需依 56 及 57 條設置之相關設施,另管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之申報格式,本署近日即可公告。未公告前,業者可以自訂格式申報,至本署公告格式後,始依本署規定格式辦理

三、主管機關審核及查核事業依管理辦法設置之設施,應以符合設施之功能及正常運作為主。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廢/停 事業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