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或第69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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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2 條或第 69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核發機關許可之放流口排放」。事業若由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至廠外地面水體,則違反該辦法第 52 條規定。
二、同辦法第 69 條規定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自收集、處理或排放之設施、單元、管線及溝渠溢流至作業環境者,應收集處理」。事業若因相關設施、單元、管線及溝渠破損或故障,導致廢水溢流至作業環境內,未能及時收集處理,屬違反該辦法第 69條規定。但若因此溢流至作業環境外,則屬違反該辦法第 52 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