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7條執行疑義
內文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7 條執行疑義。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7 條,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應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之規定,應自本署 96 年 3 月 2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15038 號令發布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改善。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7 條執行疑義。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7 條,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應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之規定,應自本署 96 年 3 月 2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15038 號令發布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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