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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7條所稱之「建築物」是否包含「集合式住宅」。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1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7 條所稱之「建築物」是否包含「集合式住宅」。

一、管理辦法第 67 條規定「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管理方式如下:(一)污水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事業廢水管理方式辦理。(二)污水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其污水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其原意係規範經本署按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7 款所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對渠等事業作業環境內生活污水按其是否合併事業廢水共同處理有不同管理方式分類。

二、如非屬本署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自無前項規定適用,另如屬本署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於作業環境內所建之集合式住宅係屬建築物之一種,即有前項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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