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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管事業因污水下水道系統堵塞造成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04 月 1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納管事業因污水下水道系統堵塞造成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疑義。

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之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專用雨水下水道。但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與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案因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口阻塞,導致納管事業廢水排入雨水下水道之緊急偶發事件,不適用該辦法第 21 條規定,先予敘明。

二、至於因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口堵塞,造成納管事業廢水回流,溢流至其雨水道,進而排入工業區內雨水下水道系統,是否構成該辦法第 52 條繞流排放之違規要件,請先行查證,倘污水下水道排放口阻塞係屬確實,且不可歸責於該納管事業,應以其下水道管理機關(構)為管制主體。主管機關得審酌納管事業廢水流入區內雨水下水道系統後,是否流至區外承受水體;雨水下水道放流口經水質採樣檢測結果是否超過放流水標準;及工業區管理機構是否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情形,依法處分該工業區管理機構。

三、倘非屬實或可歸責該納管事業,該納管事業應負水污染防治法責任,主管機關得審酌其違規程度,依法處分,並副知下水道管理機關(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納管事業因污水下水道系統堵塞造成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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