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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7條規定累計型水量計測等設施之設置原則之補充規定。

會議日期 96 年 05 月 1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累計型水量計測等設施之設置原則之補充規定。

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 條、第 57 條規定,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如廢水處理流程前一水措設施單元與後一水措設施單元間,無其他股廢(污)水匯入或流出者,前一水措設施單元之出流端與後一水措設施單元之進流端應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及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得合併設置。

二、攝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以拍攝範圍能涵蓋各水措設施單元、放流口,且畫面清晰可見為原則,無須於各水措設施單元或放流口個別設置攝錄影監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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