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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加油機底部應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改善期限乙案,本署業於96年5月7日以環署土字第0960032001號函函復台北市加油站公會,並副知各加油站公會與各環保局(諒達),依本署95年7月4日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一年內,就加油機底部設置防滲漏之設施…,應符合本辦法法第6條第4款…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有關加油機底部應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改善期限乙案,本署業於96 年 5 月 7 日以環署土字第 0960032001 號函函復台北市加油站公會,並副知各加油站公會與各環保局(諒達),依本署 95 年 7 月 4日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一年內,就加油機底部設置防滲漏之設施…,應符合本辦法法第 6 條第 4 款…之規定。」上述之實施日期與方式係屬法令明文規定,無法變更。故仍請貴局轉知所轄加油站,於96 年 7 月 6 日前完成改善,以免受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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