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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法各許可證申請時,檢附公司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之必要性及適法性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各許可證申請時,檢附公司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之必要性及適法性乙案

一、依本署 96 年 2 月 16 日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填寫說明中已明定,事業負責人應為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發之許可、登記、執照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之代表人,如非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則應檢附負責人授權之證明文件,先予敘明

二、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行政機關、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因工廠不具法人資格,不能由工廠登記證之負責人作為水污染防治法各許可證申請之負責人,故本署用行政命令方式,同意以公司(法人)負責人之授權書授權由代理人或工廠廠長等相關職務人員為代表人申請,乃便民措施之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各許可證申請時,檢附公司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之必要性及適法性乙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