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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28條有關「生產或服務規模」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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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28 條有關「生產或服務規模」乙節。
該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生產或服務規模」,係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工廠登記證中與廢水產生有關之原物料量、生產製程器具(大小、數量)等之登記事項;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核准「生產或服務規模」,自無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8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