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9條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9 條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
內文
主 旨:有關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9 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說 明:一、依前述辦法第 21 條規定,事業辦理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涉及第 1 項各款情形,其申請文件應經技師簽證;另依第 19 條第 3項規定,辦理變更排放許可證者,其檢附之功能測試合格報告,應經技師簽證。另依同辦法第 32 條規定,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者,所附資料免技師簽證。
二、綜上,事業申請排放許可證變更,且涉及功能測試者,所附資料應經技師簽證,如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變更且涉及功能測試者,所附資料免經技師簽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