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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復工(業)之適用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8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復工(業)之適用規定,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復工(業)之適用規定,請查照。

說 明:一、查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係針對經主管機關處停業、停工者,及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

二、事業若無經主管機關處分,而係因景氣不佳或其他等因素,自報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之復工(業)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復工(業)之適用規定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發布,要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復工(業)之適用規定,請查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