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自然湧出之泥漿是否為污染物,及得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處分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自然湧出之泥漿是否為污染物,及得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自然湧出之泥漿是否為污染物,及得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項第 2 款處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按本署 97 年 9 月 9 日環署水字第 0970066486 號函釋,營建工地之事業廢水管制,主要以管制逕流廢水為主。本案所產生之泥漿,如為營建工地之作業廢水,得考量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以輔導等方式,請業者妥善處理。
二、惟所產生泥漿如流至水污染管制區,有構成「水污防治法」第 30 條規定之水污染行為,仍得予以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