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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及第46條之規定,應如何執行裁罰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及第 46 條之規定,應如何執 行裁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及第 46 條之規定,應如何執行裁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一事業若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及第 46 條規定,按「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略以:「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裁處」,應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裁罰,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項次一計算裁罰額度。

二、「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爰此,除依上開說明二段從一重處以罰鍰外,尚得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依限要求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等設施。並無重複裁處。

三、若日後再查獲該事業利用雨水道繞流排放時,縱使符合放流水標準,仍得就繞流排放行為,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46 條,予以裁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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