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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函詢禽畜糞堆肥再利用廠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之列管事業,及可否依該法告發處分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函詢禽畜糞堆肥再利用廠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之列管事業,及可否依 該法告發處分乙案。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禽畜糞堆肥再利用廠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之列管事業,及可否依該法告發處分乙案。

說 明:一、查從事禽畜糞堆肥再利用作業,應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管制業別。該事業如有事業廢水產生,且有排放廢水至地面水體行為,其排放之廢水需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應依法取得排放許可證(文件),違者即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45 條規定,以優先適用該法第 45 條裁處。

二、承上,該事業如無事業廢水產生,則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事業,惟如有水污染管制區內之禁止行為,仍得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處分。

三、本案請環保局確認是否有事業廢水產生,另所排出之廢水係因肥料製程產出之泥水,或自來水爆管產生,請予以釐清,以為適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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