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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工業區污水處理廠辦理水措換證時是否准予申請增設繞流排放管線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工業區污水處理廠辦理水措換證時是否准予申請增設繞流排放管線乙 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工業區污水處理廠辦理水措換證時是否准予申請增設繞流排放管線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核發機關許可之放流口排放。但緊急情形非以繞流排放,不足以搶救人員或處理設施者,不在此限」,故增設繞流排放管線部分,尚無爭議。惟若欲增設繞流排放管線,應確依同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並依同法第 50 條規定,於該管線標示「緊急應變之繞流管線」名稱及流向。

二、因排放許可證中已規定申報緊急應變之方法,故緊急繞流行為應於緊急應變容量不足後,始得啟動。無前述水措管理辦法第 52 條第 1項適用要件下之繞流排放,仍將依法裁處。

三、本署 98 年 10 月 5 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研擬新增集污管理及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章。於集污管理章修正草案中,訂有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水處理廠有溢流或未經正常處理程序排放之管制規定,建請 貴中心援引參考並預作準備,以利修法完成後能切實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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