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事業單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按日連續處罰執行之疑義
要旨
有關事業單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按日連續處罰執行之疑 義,說明如下,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事業單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按日連續處罰執行之疑義,說明如下,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於限改屆期複驗,自水質檢驗報告檢出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日起,執行按日連罰,惟業者於同日檢附合格之水質檢測報告暫停按日連罰乙節,本署業於 99 年 1 月 12 日環署水字第 0990004284 號函文,應以裁處書或通知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後,業者持續改善,於改善後始能進行採樣,以證明改善完成為原則。若業者同日所送水質檢測報告屬預先採樣,為無效報告應不予採納。
二、另由於按日連續處罰係為督促其儘速完成改善,如業者已確實完成改善,已失去督促將來改善的意義,其再為處罰已無法令之「授權主管機關處執行罰以督促義務人之履行義務」情事存在,即不得回溯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