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7條第1項之適用疑義
要旨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7 條第 1 項之適用疑 義,說明如下,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7 條第 1 項之適用疑義,說明如下,請 查照。
說 明:一、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7 條第 1 項之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於為運送行為 24 小時前,以電話或傳真通知主管機關後,始得為之。其立法意旨係為許可文件登載之管制常態情況下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非適用於緊急狀況,合先敘明。
二、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排入至地面水體者,如因輸送管線破裂或其他緊急事故,須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運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屬緊急應變之措施,應依許可文件所登載之緊急應變方式辦理,未登載項目不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