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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執行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函詢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 60 條規定略以:事業未於……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送交主管機關收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二、本案所述工廠未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未符合標準之水質項目其水質檢驗報告,已構成未完成改善之要件,尚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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