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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事業設立或變更使用既存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是否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規定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乙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事業設立或變更使用既存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是否仍應依水污染 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乙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事業設立或變更使用既存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是否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計畫審查核准,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規定,設立階段之事業,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時機係於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前。本案如經查證廢水處理設施係既設設施,得逕依上開辦法第 3 章營運前階段第 14條第 1 項檢具水措資料表及其相關書面文件等文件,申請排放許可證審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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